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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九不准
时间:2017-03-30 17:26:15 点击:
 

     1. 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、罚款、没收财物、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;  
     2. 不准故意刁难、辱骂、侮辱他人人格,侵犯他人人身权利; 

     3. 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;  

     4. 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,充当保护伞;  

     5. 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;  

     6. 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; 

     7. 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  
     8. 不准私藏、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;  
     9. 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、制作笔录、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。违者依法予以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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